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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超载校车宣判(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)

包头超载校车宣判(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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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10日,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超载校车的案件,当庭宣判被告人章某某、齐某某均犯危险驾驶罪。

事件回顾:2018年6月20日,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被交警查获。经查,齐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7人,案发时实载19名学生,超载171%。6月22日,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小客车接送学生同样被查。经查,章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9人,案发时实载27名学生,超载200%。

超员极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,严重超员是置学生的安危于不顾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章某某、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该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最新修订以来,包头市首例因非法从事校车业务超载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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